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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財團法人實踐大學捐助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,董事會之職如下:

       一、捐助章程之變更。

       二、董事之選聘及解聘。

       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。

       四、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。

       五、校長之選聘、監督、考核及解聘。

       六、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,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。

       七、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為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、購置或出租。

       八、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,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。

       九、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、停辦、改制、合、解散,或改辦理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,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。

       十、校務報告、校務計畫、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。

       十一、經費之籌措及運用。

       十二、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。

       十三、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。

       十四、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十五、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。

       十六、財務行政之監督。

依據財團法人實踐大學捐助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一、財務之監察。

       二、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。

       三、決算報告之監察。

       四、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。